2024年4月20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通告,对现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关事项做出调整。原文如下:“自2024年4月23日起,软件版权登记证书的登记事项将不再记载‘开发完成日期’和‘首次发表日期’两项内容,并调整证书部分字体字号。”
近日,有很多企业询问我们,版权中心为何会做出这样调整?我们分析认为,版权中心可能出于以下考虑:
首先,这个调整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三)软件登记的撤销;(四)其他事项。”但是这个办法规定的很笼统,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亟需修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登记事项。
第二,权利人可以申请登记,也可以不申请登记。即登不登记是权利人自愿的,不登记并不影响权利人的有关权利。根据伯尔尼公约,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权利就自动生成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也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目前,广大权利人之所以积极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主要为了申报各种项目,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等。
第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本质是证据,即作者取得权利的初步证明。这个登记是确权而非授权,换句话说,如果他人有证据证明作者的软件是侵权而来,可能就会丧失权利。当然,这要靠权利人进行一系列举证、鉴定或诉讼,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都很高。因此,事先登记,主要是起到初步固定证据的作用,从而减少交易成本。因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第四,即使登记证书上记载了“开发完成日期”,也并不能说明就是这个日期开发完成。因为部分权利人申请登记时有很大随意性,同时,市场上也出现部分造假而顺利取得登记证书的现象。所以,登记事项不再记载“开发完成日期”,而交由作者在使用过程中去说明,可能有其合理性。
第五,登记证书不再记载‘首次发表日期’,并不影响作者的权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如何证明‘首次发表日期’,版权中心选择了回避,不在登记事项上体现,也交由作者在使用过程中去自我证明。因此,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日期,并非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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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软件企业协会
2024年4月22日